2005年11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不必经警方调解
  王女士问:
    我今年春节刚买了辆私家车。十一国庆外出旅游时与人碰撞。经交警部门认定,对方负主要责任,但是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双方发生了争议。我说要到法院起诉,但是对方说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要经公安部门行政调解,否则法院不会受理的。我想问一下,法律是否有此规定?
    本报作答: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4条规定: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,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,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,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可见,法律并没有规定赔偿争议必须经公安部门调解,而是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来灵活处理。你可以就此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